(2017)粤1972民初1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威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德威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145号原告:东莞市德威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大泥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794103。法定代表人:殷健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5389105U。法定代表人:梁栩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威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价值122,8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博罗县石湾昌旺漂染厂的银行存款122,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