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婧与杨雪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婧,杨雪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251号原告:赵婧,女,1989年1月20日生,傣族,现住开远市。被告:杨雪姣,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婧诉杨雪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婧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婧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婧承担。审判员 李亚眉二0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富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