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初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香明禧,何淑贞,黎洪峰,黎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424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柏西商都一层106、107、108、109、110、110A、128、131房及B塔45层01-25房。负责人:陈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昀、周莎莎,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B栋首层303室。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A栋2层301。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栋第四层408之二。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9-21号582-2房。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A栋三层303。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国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被告: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隋贵。被告: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北泥村。法定代表人:陈录城。被告:香明禧,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何淑贞,女,汉族,1937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黎洪峰,1934年9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国内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黎婉玲,1966年12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国内联系地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诉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香明禧、何淑贞、黎洪峰、黎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诉称:2013年7月12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综字20130712第001号),约定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向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授予人民币贰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16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综字20140714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综字20141216第001号),合同内容同上。在上述第一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30日签订《贷款合同》。两份《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依约分别向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2105000元、14928600元。2014年12月16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分别与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明禧、何淑贞、黎洪峰、黎婉玲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保字20141216第001-1、2、3、4、5、6、7、8、9号),约定上述当事人作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4年9月29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保字20140714第001-9号),约定该公司作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4年12月18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保字20141216第001-10号),约定该公司作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4年12月16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抵字20141216第001-1号),约定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抵字20141216第001-3号),约定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中石化额抵字20141216第001-2号),约定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12日、2013年11月18日、2014年7月14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保理字20130712第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保理字20130712第002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保理字20140714第001号),约定相应的保理业务。2013年7月12日、2014年7月14日,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账转字第20130712001号)、《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合同编号:平银中石化账转字20140714第001号),约定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因以上转让,对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多次催收,仍然拖欠贷款本金和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偿还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共27033600元人民币;2.判令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偿还拖欠贷款利息、复利及罚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的贷款利息1534907.73元、复利19909.26元及罚息332997.84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香明禧、何淑贞、黎洪峰、黎婉玲就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对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020萝岗20140716002)——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的海德堡M-600商业轮转机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对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020萝岗20140716001)——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的高斯M500八色卷筒纸商业胶印机、三菱D-16Z轮转机及曼罗兰R706LV对开六色联上光系统胶印机各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对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020萝岗20140716003)——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的三菱钻石系列平张胶印机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在其应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支付的应收账款173394794.84元范围内,就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8.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拓森印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彩维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香明禧、何淑贞、黎洪峰、黎婉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向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洪峰、黎婉玲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黎洪峰、黎婉玲的起诉。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黎洪峰、黎婉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本案的涉外因素。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已撤回对被告黎洪峰、黎婉玲的起诉。本案已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普通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本院方享有管辖权。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诉讼请求尚未达到5000万元,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贷款合同》均约定由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登记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柏西商都一层106、107、108、109、110、110A、128、131房及B塔45层01-25房。该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罗 毅审判员 王汇文审判员 徐玉宝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心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