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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强,男,汉族,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红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李红星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30万元及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红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红星与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红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二、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李红星于2018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息至欠款偿还清结之日止。双方自行给付到位,执行费4444元,由被执行人李红星承担。双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李红星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一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