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兴能与邓海军、王英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能,邓海军,王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任兴能,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邓海军,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王英姿,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兴能与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兴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红1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135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兴能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海军、王英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任兴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