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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建中、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中,王磊,吉安市立萃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中,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吉安市立萃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大桥西路8号星港澳园11栋。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建中与被执行人王磊、吉安市立萃洁��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磊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建中借款本金169.2万元及利息(以169.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吉安市立萃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3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孙建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磊、吉安市立萃洁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71737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