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监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监1号原审原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胡朝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开发区2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2楼。法定代表人:伍望,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传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晏福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川0723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仁辉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