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超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599号原告:XX超,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同,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办事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办事处某村。负责人:陈艳霞,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超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XX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XX超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