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458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8月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海军行至信州区赣东北大道龙江电脑城(原江信电脑城)楼下,将被害人柯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爱玛电动车偷走。经上饶市价格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张海军在信州区亿升广场附近,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不持异议并认罪,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爱玛电动车用户保修卡、收款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且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