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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登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胡登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87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胡登第,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登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