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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9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何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亮,何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9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赵明亮,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第四中学集体宿舍。被执行人:何伟明,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赵明亮与何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伟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斗门支行20×××55账户上的存款5867.42元至本院账户;同时,解除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