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87号原告: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醒狮镇小箐村泡木冲。法定代表人:张显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厚跃,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雅云,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周陵,执行董事。被告: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云关乡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22元,由贵州瑞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