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明与张辉、虞瑜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明,张辉,虞瑜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字第3955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马明,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勇,丹阳市新区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辉,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虞瑜娟,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镇江市正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6135。负责人:杨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霞,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与被告张辉、虞瑜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 判 长 常春华人民陪审员 谢志辉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