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银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雷与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银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李雷,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商业苑4-5号法定代表人:马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雷申请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雷偿还借款1217万元、案件受理费4741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622元,共计12302032元,但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因申请执行人李雷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贺国用(2013)第60074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李雷愿意以流拍价1663253元接受上述土地抵偿债务,本院作出了(2012)银执字第252-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贺国用(2013)第60074号土地以流拍价抵顶给了申请执行人李雷,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贺兰县人民政府愿意以置换的方式收回该宗土地,双方正在协商中,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另外,本案轮候查封了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国用(2011)60065号、(2011)60039号土地,因土地涉及拆迁安置等问题,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李雷以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友权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