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学燕与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燕,荥经金山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643号原告周学燕,女性,1981年9月5日出生,住荥经县。被告荥经金山硅业有限公司,住址荥经县安靖乡民建村1组。法定代表人黄存良,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燕与被告荥经金山硅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周学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学燕承担。审判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