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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3218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雷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