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3218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雷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