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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蒋清、蔡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蒋清,蔡美丽,叶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405号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新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65189X。法定代表人:蔡志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舞,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林蒋清,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蔡美丽,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叶长,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与林蒋清、蔡美丽、叶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申请撤回对林蒋清、蔡美丽、叶长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