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录与赵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赵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3007号原告:王录,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二东,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王录与被告赵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录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二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欠原告门款13000元,约定叁个月之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可是被告迟迟未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二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二东从原告王录处购买门后未付门款,并于2015年8月15日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王录现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三个月内返清,赵二东,2015.8.15号”。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录提供的赵二东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8月15日,被告赵二东给原告王录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其本人签名。原告王录要求被告赵二东偿还欠款1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是,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王录要求被告偿还相应利息,约定不明,不予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赵二东购买门后未支付门款所致,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二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录欠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赵二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