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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许海朝。被执行人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被执行人鲁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许海云,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邵建党。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01执2324号]。2017年9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延亮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津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