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许海朝。被执行人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被执行人鲁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许海云,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邵建党。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01执2324号]。2017年9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兴华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杰、许海云、连云港赣榆旭辉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延亮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津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