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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婧与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婧,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330号原告:胡婧,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43361872U。法定代表人:周爱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斌,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原告胡婧与被告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婧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婧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婧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婧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