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纪丽君与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丽君,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503号原告:纪丽君,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航,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现潆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金红忠,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901号。法定代表人:郑纲,执行董事。被告: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5号1幢1层11号。法定代表人:郑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纪丽君诉被告四川省南充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海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纪丽君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丽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纪丽君承担。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