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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瞿风与被告钟冬珍、李代才、李兰英、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风,钟冬珍,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民初526号原告瞿风,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委托代理人谢开升,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4436。被告钟冬珍,女,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委托代理人陈子付,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李小英,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被告李兰英,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李代才,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告瞿风与被告钟冬珍、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风的委托代理人谢开升,被告钟冬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子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钟冬珍连带偿还李万改生前借款4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以继承李万改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不继承无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万改生前因家里急需用钱找担保人谢二寸帮忙借钱,因谢二寸没钱就牵线找原告为李万改借款,借款后,李万改未偿付原告本息。李万改2016年已故,原告后多次找到担保人及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钟冬珍辩称,1、李万改生前欠款被告不知情;2、夫妻共同财产老木屋一栋,因被告钟冬珍与李万改分居近三十年,该房一直由被告钟冬珍维护,该房屋产权应属于被告钟冬珍个人所有。因此,被告钟冬珍没有义务和责任偿还李万改生前的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1、2、3、4、5号证据,被钟冬珍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1、2号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6日,借款人李万改病故。李万改于2013年5月因家庭急需用钱找担保人谢二寸借款,因谢二寸没钱就找原告瞿风(系谢二寸姐夫)借款,谢二寸从原告处拿现金40000元转借给李万改,当时未出具借条。2015年6月8日,谢二寸在潭湾镇敬老院找到李万改补写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并在借据中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谢二寸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人,以上事实由在场人刘明八予以证实。借款后李万改未偿还本息,李万改去世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商议还钱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被告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自愿放弃李万改遗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李万改生前向原告瞿风借款40000元,有借条佐证,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钟冬珍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借款人李万改与被告钟冬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万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钟冬珍亦应当承担清偿该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2﹪月利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中,被告李小英、李兰英、李代才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其子女放弃对李万改遗产的继承权,不承担偿还责任,仅以李万改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钟冬珍偿还原告瞿风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钟冬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刘恩和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