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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66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平,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平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44972.41元;2、判令李平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2454.11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要求李平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垫富宝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李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www.dianfubao.com)是由垫富宝公司提供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垫富宝公司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垫富宝公司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垫富宝公司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李平是垫付宝用户,在乒乒网(http://www.pingpw.com,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1、2017年2月24日,在商户石门县三江货运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2、2017年2月24日,在商户石门县三江货运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3、2017年2月24日,在商户石门县三江货运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4、2017年2月24日,在商户石门县三江货运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5、2017年2月24日,在商户石门县三江货运有限公司处消费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45000元。根据垫富宝公司、李平双方约定,垫富宝公司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李平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垫富宝公司,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归还垫付款1/12。李平仅归还垫富宝公司27.59元,尚欠44972.41元逾期拒不归还,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垫富宝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垫富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垫富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李平身份信息一份,拟证明李平的诉讼主体资格;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服务协议》、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直营店版)、《乒乒网入会协议》、《乒乒网交易规则》一份,拟证明垫富宝公司与李平双方签订合约的事实;4、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信息及交易信息等网页界面截图、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自助服务系统发送记录查询结果等网页界面截图、分期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付款明细、承诺书一份,拟证明李平在垫富宝公司处认证注册时的手机号、授信额度、账单日、还款日等信息,李平于2017年2月24日在垫付宝会员商户处消费五笔共计45000元,垫富宝公司通过垫付宝后台为李平垫付消费款后,李平未按期还款,李平尚欠垫富宝公司本金及违约金等费用的事实。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垫富宝公司与李平签订合约、李平尚欠其垫付款44972.41元的情况,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李平(合同乙方)与垫富宝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宝)领用合约》(合同编号000224079)。依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垫付宝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垫付宝网站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乙方同意按该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为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并依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若乙方违约,则赔偿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若未足额偿还垫付款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还清欠款前,按欠款总额以日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7年2月27日,垫富宝公司共计为李平垫付五笔款项,共计45000元,其中李平仅还垫富宝公司27.59元,尚欠44972.41元逾期未还。垫富宝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李平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现垫富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已的垫付义务,而李平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还款义务,故对垫富宝公司要求判令李平偿还垫付款本金44972.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其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还清欠款前,按欠款总额以日1‰向其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其约定的标准偏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李平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为宜;李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44972.41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孔 繁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