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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与陈涛、徐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陈涛,徐永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517号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白皓,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涛,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徐永周,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103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涛、徐永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永周的收入1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