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74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红春,该公司经理。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化工公司)与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佳橡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因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东莞市石佳橡塑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03执174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03执17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吴义忠代理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成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