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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胥琼芝与李太琴、李加红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琼芝,李太琴,李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胥琼芝,女,1938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太琴,女,1995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加红,男,1972年4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琼芝与被执行人李太琴、李加红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太琴预交的取保候审金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胥琼芝后,查明被执行人李太琴、李加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人民法院(2017)云0428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