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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光耀、林各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耀,林各帮,陈新飞,郑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55号被执行人:林光耀,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现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林各帮,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新飞,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郑钦梅,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林光耀、林各帮、陈新飞、郑钦梅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2003)丽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判处没收被执行人林光耀、林各帮、陈新飞、郑钦梅个人全部财产,未追回的账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因林光耀、林各帮、陈新飞、郑钦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光耀已被执行死刑,另外三被执行人陈新飞、林各帮、郑钦梅目前尚在监狱服刑。本院依职权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林光耀、陈新飞、林各帮、郑钦梅等财产情况,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反馈四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光耀、林各帮、陈新飞、郑钦梅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新飞、林各帮、郑钦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金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