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俊海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海,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58号原告:马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立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俊,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俊海与被告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马俊海于2017年10月20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3.00元,减半收取4166.5元,由原告马俊海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群审 判 员 李洪义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