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俊海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海,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58号原告:马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立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俊,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俊海与被告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马俊海于2017年10月20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3.00元,减半收取4166.5元,由原告马俊海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群审 判 员  李洪义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