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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晋中经纬化纤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晋中经纬化纤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649号原告: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丽路20号。法定代表人:樊伟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焕岳,该公司职员。被告:晋中经纬化纤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经纬化纤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百优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