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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邓波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734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波,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中江县人民法院与邓波罚金纠纷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波给付罚金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彭  玉  莲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