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永起与齐才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起,齐才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471号原告赵永起,男,汉族,1949年12月13日出生,住滑县。被告齐才稳,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采培川,男,194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齐正洪,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赵永起诉被告齐才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垫付的土地承包款237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滑县白道口镇温村温联营承包白道口村四组土地30.80亩,2016年农历5月份,温联营将承包费24368元交原告赵永起负责分发给各农户,由温自姣义务通知。因齐林兵家无人,被告说叫我捎走吧,原告将2373元及写好的条子交给了被告,后齐林兵找温自姣及原告要承包费,原告及温自姣找齐才稳,被告齐才稳不承认,后原告将承包款款垫付。请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土地承包款2373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案外人温联营委托赵永起等人发放土地承包款,案外人与原告赵永起之间系委托关系。本院(2017)豫0526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涉案齐林兵土地转包费2373元由案外人温联营承担,审理中,原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承包款有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赵永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郭春明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