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雷保元与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保元,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雷保元,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杨家砭居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5602050453。被执行人任伟,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杨家砭居民,住甘泉县城内骆驼脖巷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40121095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任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雷保元2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5000元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雷保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执33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