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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34-3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商都农商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某某在你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