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启红,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启红,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锋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分社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磊工资收入14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