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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启红,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启红,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锋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分社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磊工资收入14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