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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金有与杜成海拘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有,杜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彭金有,男,生于1940年7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42262919400725311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高石碑镇汉江村六组。被执行人:杜成海,男,生于1965年1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501102271,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广华办事处柳陂新村青龙村一组2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杜成海拘留一案中,已完成拘留,被执行人杜成海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