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78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南京市白下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任振水,董事长。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付给原告王某。审判员 李文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