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军,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091号原告:程建军,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邯山区。被告:贺飞,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原告程建军与被告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程建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建军负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伟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