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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良、徐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徐彪,王幸幸,肖笛,唐红伟,吴阿龙,张少华,朱华林,徐彬,田永生,李大燕,段新超,吴红建,蔡洪梅,徐勇,刘翔翔,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徐彪,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幸幸,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肖笛,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唐红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吴阿龙,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少华,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朱华林,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徐彬,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田永生,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大燕,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段新超,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执行人吴红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执行人蔡洪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刘翔翔,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物资局院内。负责人:吴正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良、徐彪、王幸幸、肖笛、唐红伟、吴阿龙、张少华、朱华林、徐彬、田永生、李大燕、段新超、吴红建、蔡洪梅、徐勇、刘翔翔于2017年5月16日因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2016)皖162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车辆、银行存款。但发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南段东侧水岸明珠大酒店201铺,房屋产权证号为:20××12。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南段东侧水岸明珠大酒店201铺,房屋产权证号为:20××12。进行查封,本院在查封过程中发现该房屋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给买受人亳州安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导致查封不能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