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光诉刘金凤、黑龙江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刘金凤,黑龙江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凤,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东风新村。被执行人黑龙江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光诉被告刘金凤、黑龙江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金凤、黑龙江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泳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