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贺徐雷与马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徐雷,马兴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467号原告:贺徐雷,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马兴隆,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贺徐雷与被告马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玲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徐雷在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兴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徐雷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徐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徐雷负担。审 判 员 詹玲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