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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丁兴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红,丁兴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546号原告:胡晓红,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丁兴贤,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胡晓红与被告丁兴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胡晓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兴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晓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兴贤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红撤回对被告丁兴贤的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