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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220号原告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宾宾,该公司职员。被告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江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九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乡县京秋鼎元煤碳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党平人民陪审员  兰保环人民陪审员  任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