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金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6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亮,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亮及其辩护人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初,被告人王金亮在本市昌平区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购买悬挂车牌号为×××的出租车一辆、北京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及服务监督卡各一张,并在本市非法营运。被告人王金亮于2017年6月11日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附近非法营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鉴定,上述营运证及服务监督卡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亮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金亮的供述,证人王某、齐某的证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证明,涉案车辆、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营运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家庭负担较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亮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金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 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