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未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未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644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省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曼,河南省天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12层1204。法定代表人:麦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未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XX播(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05。法定代表人:麦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启智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未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XX播(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24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6年8月3日,被告XX播(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豆丁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北京豆丁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未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詹启智于2017年10月19日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