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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文源、青岛聚福商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源,青岛聚福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谢文源,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聚福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周东,董事长。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仲案字[2006]第8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07)北执字第188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仲案字[2006]第84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