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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志松,陈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85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主要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龙定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龙定路82号。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被告:李志松,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英,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发公司)、李志松、陈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南方公司;贷款本金分别为500万元和35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和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1日;贷款利率均为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97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截至2016年9月20日,南方公司结欠借款本金850万元。为本诉讼,工行江阴支行产生律师费损失248937元。2、人的担保情况:东发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志松、陈良英对南方公司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在工行江阴支行办理的所有融资,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外汇业务及保理业务等所有融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南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97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南方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48937元;3、判令东发公司对南方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李志松、陈良英对南方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南方公司辩称:对工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志松、陈良英辩称:其对担保的债权金额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东发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欠息明细、委托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得到南方公司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志松、陈良英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志松、陈良英出具的承诺书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工行江阴支行要求李志松、陈良英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东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97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48937元。三、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志松、陈良英对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05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志松、陈良英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