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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行审45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杨厚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杨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刘拥兵,区长。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玉琦,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厚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厚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铮,人民陪审员XX、刘艳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铮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娄振斌担任记录,于2017年10月17日对执行依据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开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荟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杨厚德经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开福区人民政府称: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6〕2号)。杨厚德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91号10栋406号(产权登记地址:潮宗街059号001栋406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杨厚德与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对杨厚德作出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杨厚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九尾冲片区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C2栋407号房,限杨厚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没有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7年1月15日送达给杨厚德。后因杨厚德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时间内搬迁,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3日向杨厚德送达了《搬迁催告书》(开政征催字〔2017〕17号),催告杨厚德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搬迁和交付房屋义务。杨厚德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现开福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强制搬迁并拆除杨厚德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91号10栋406号房屋(产权登记地址:潮宗街059号001栋406号)。被执行人杨厚德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公开听证及书面审查,并核实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依据2015年1月23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长沙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改项目纳入了《长沙市主城区2015年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计划表》。2015年8月3日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开福区潮宗街街区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长棚组项〔2015〕15号)。2015年8月18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了《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长发改〔2015〕593号),批复内容为:一、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原则同意实施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单位为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该项目位于开福区,湘江大道以东,营盘路以南,黄兴北路以西,中山西路以北,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实测结果为准,征收面积以征拆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额为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务院2012年7月8日批准实施的《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位于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回复函》,回复称:一、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开福区,改造范围位于湘江路以东,营盘路以南,黄兴北路以西,中山西路以北,申请核查函中提及的潮宗街街区地块位于上述改造范围内;二、该项目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该项目经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长沙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总第221号)。2016年2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向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关于潮宗街街区地块棚改项目申请核查函》,内容为:经核查,潮宗街街区地块棚改项目属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修订)》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符合《长沙市潮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关控规指标及建设要求应按市政府审定的潮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2016年2月19日开福区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及征收范围图,确定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东至黄兴北路,西至福庆街,南至中山西路,北至潮宗街。并将征收范围公告以及征收范围图在征收地域予以了张榜公布。2016年3月29日开福区征收办作出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予以张榜公布。之后又发布了调查结果补充公告及更正公告。2016年3月30日,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就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了专题论证会,会议一致通过了对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并于3月31日作出《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开政办纪〔2016〕18号)。2016年4月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开政征意〔2016〕3号)及附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地域内张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5月27日开福区征收办作出并发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结果公告》,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了合法性认定。在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开福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开政征意修〔2016〕3号),并将该公告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地域内张榜公布。2016年5月10日开福区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召开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论证会,会议原则同意该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整体评价等级为中风险。2016年5月19日开福区政府对开福区征收办作出《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的审查批复(开政发〔2016〕19号),批复同意开福区征收办对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同日,开福区征收办作出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2016年3月30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开张榜公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要求已申请纳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的机构报名参加,报名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报名期限截止后,共有9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参加,该9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为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长沙永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广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融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6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开张榜公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要求被征收人于本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商选定的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限于已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资料报开福区征收办。在该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就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14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地段公开张榜公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告知项目内被征收人因在《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就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公告还告知的投票时间、地点、方法、验票唱票、公证等事项。2016年4月26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地段公开张榜公布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布按投票结果显示,投票人数超过被征收人数的2/3,得票排名前三位的评估机构分别为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该三家评估机构被选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了(2016)湘长星证民字第2369号《公证书》,对评估机构投票选定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证明本次投票方式确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的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投票结果真实、有效。2016年5月27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向开福区征收办作出《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长征批字〔2016〕15号),批复同意开福区征收办上报审查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储存、足额到位的证明。2016年5月30日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6〕2号),该公告内容包含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签约期限(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8月27日)、征收补偿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公告在被征收区域予以了张榜公布。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91号10栋406号房屋与开福区潮宗街059号001栋406号房屋系同一房屋,在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杨厚德,登记建筑面积为68.71平方米,产权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证号码为:90006668号。2016年4月23日开福区征收办向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要求评估机构对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和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16年5月30日开福区征收办将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提交的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予以了公示,一并将房屋征收整体(基准价格)初步评估一览表及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一览表予以了公示。2016年6月5日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评估整体报告》(中信发房估(潮宗街)字第2016-C01001号),就该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2016年6月5日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杨厚德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059号001栋406号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了《房地产征收分户估价报告》(中信发房估(潮宗街)字第2016-C01035-076号),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评估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210元,评估房屋总价为564109元(该评估结果未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也未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费用)。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于2016年6月21日向杨厚德送达了该《房地产征收分户估价报告》。该分户评估报告中特别告知: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复核估价的,本公司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杨厚德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因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杨厚德与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开福区征收办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杨厚德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为:确定向杨厚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总额为565219元(含房屋评估总价564109元和搬迁费1110元,不含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将由评估公司另行评估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方式为提供位于九尾冲片区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和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S8号地块长沙市开福区福善园的定向住宅房(期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供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找补差价。要求杨厚德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选择,逾期不选择,视为放弃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提供位于九尾冲片区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C2栋407号(期房,建筑面积83.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提供周转用房,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2016年11月30日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向杨厚德留置送达了《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杨厚德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中信发房估(潮宗街)字第2016-C01035-545号)以及《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开政征告字〔2016〕100号)。《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评定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C2栋407号产权调换房的评估总价为592263元。杨厚德对《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亦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中告知杨厚德如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的补偿安置事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书面调解申请,但杨厚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房屋征收调解申请。2016年12月30日开福区房屋征收办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对杨厚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1月11日开福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十二条,《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杨厚德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5号),内容为:一、决定对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你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九尾冲片区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C2栋407号(期房,建筑面积83.30平方米),并为你提供周转用房,过渡期不超过三年;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为564109元,两次搬迁费为2220元。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福泽园C2栋4**号)经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法评估,其评估总价为592263元。被征收人应找补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为25934元(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未计入);三、限你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并与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移交手续。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5日开福区人民政府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向杨厚德留置送达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该征收补偿决定在杨厚德房屋门外张贴公布。2017年2月27日开福区人民政府向杨厚德作出《搬迁催告书》(开政征催字〔2017〕17号),并于2017年8月23日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向杨厚德留置送达了《搬迁催告书》,催告杨厚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搬迁和交付房屋的义务。2017年6月7日开福区征收办向杨厚德作出了《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杨厚德:1、你户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单价拟定为42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拟定为28858元,其他设施补偿1450元,共计30308元,如同意该补偿费用,在5日内书面告知,如在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该装饰装修协商不成;2、协商不成的,将由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户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入户实地勘察,请予以配合3、如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装饰装修价值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待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对你房屋依法强制执行时,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你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给予补偿。2017年6月12日开福区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杨厚德留置送达了《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权利义务告知书》。2017年6月24日开福区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欲对杨厚德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因杨厚德拒绝配合而未能实施。因杨厚德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开福区人民政府认为杨厚德未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搬迁和交付房屋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搬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房屋产权资料、评估机构的选定材料及公证书、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谈话笔录、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和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产权调换房材料、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条的规定,开福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6〕2号)和对被征收人杨厚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征收主体适格。二、开福区人民政府经审查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已经具备了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二)、(五)项、第九条和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和资料后,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令第116号规定的程序,论证了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了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并予以公告的《关于开福区潮宗街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6〕2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令第116号关于征收决定的规定。三、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8月27日),因被征收人杨厚德与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令第116号关于补偿决定的程序规定,核实了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的情况,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评估报告,告知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评估价值异议救济途径,给予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陈述申辩、申请调解等征收补偿权利保障。开福区人民政府根据开福区征收办的申请,按补偿方案对杨厚德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已经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系科学适宜的估价方法,客观、真实的确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杨厚德在收到《杨厚德分户(复核)房地产估价报告》后,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也未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故本院认定开福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杨厚德所有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并决定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结清差价,决定实体处理内容得当,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评估机构按房屋产权登记确定的房屋用途及合法面积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合法,且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的方式符合《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五、杨厚德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搬迁和交付房屋义务,开福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并提供了周转用房予以过渡安置,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开福区人民政府对杨厚德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杨厚德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7〕第1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铮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