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熊阿万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阿万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77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阿万,男,1985年生,苗族,文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国籍,户籍地:越南。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毛证,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赵石,住河口县。翻译黎越,住河口县。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阿万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蒙廷凯到庭记录,被告人熊阿万及其辩护人毛证,翻译赵石、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熊阿万伙同他人通过社交软件,诱骗越南籍女子何某1和何某2至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附近一香蕉林地的彩钢瓦房屋内,准备将越南籍女子何某1和何某2出卖给他人以收取钱财。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熊阿万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被告人熊阿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阿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毛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阿万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定性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害人未被出卖即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熊阿万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中被告人熊阿万仅负责看管被害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熊阿万伙同他人通过社交软件,诱骗越南籍女子贺某和何某2至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附近一香蕉林地的彩钢瓦房屋内,准备将越南籍女子贺某和何某2出卖给他人以收取钱财。2017年4月18日,被害人贺某、何某2被河口县公安局民警解救。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8日10时许,河口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电话称:在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有一名疑似被拐越南籍妇女(何某2)求助,随后民警赶到胡广寨找到何某2,何某2称自己被骗到中国,被几名男子关押在附近香蕉林地的一个棚子里,随后何某2带领民警到地棚,并发现一名女子(贺某)和一名男子(熊阿万),贺某看见民警即向民警求助,熊阿万试图逃跑,民警对熊阿万进行控制,遭到熊阿万反抗,民警用手铐对熊阿万进行约束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2017年4月18日,河口县公安局对何某2、贺某被拐卖案立案侦查。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熊阿万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6日,她的闺蜜熊某(音译)打电话约她到中国河口玩,闺蜜的男朋友“啵”(音译、熊阿万),也就是4月18日被抓的男子也打电话叫她来中国河口玩。后来一名自称“九哥”的男子到家中接上她后坐船从坝洒口岸偷渡到中国河口境内,到岸后有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河边接上她和“九哥”,上车后得知车上另一名男子叫“嘟”(音译),自称是“九哥”的儿子,驾车男子她不知道叫什么。4月17日4时许,她随男子来到一个四周都是香蕉林地的地方,进入屋内发现有两名越南籍女子被锁在房屋内,随后“九哥”等人也将她锁在房屋。后来几名男子带着一名女子(贺某)回到屋内,男子用手铐将贺某拷起来,她感觉不对就偷偷发信息给父亲,父亲让她找机会逃跑,男子将她们的电话都收了。4月18日凌晨2时许,她拿到自己的手机,发现门没有锁,她假装上厕所,打开门后就往高速公路的方向跑,她打电话给父亲告知已逃出,接着有一名越南公安打电话来,让她躲藏好天亮再求救。天亮后她来到公路上遇见两名妇女,将事情告诉对方后两名妇女给予她帮助,越南公安又打电话说“已经联系中国公安来救她”,接着她就看见中国公安,并带领中国公安找到她被关押的地方解救贺某,抓获熊阿万。经照片混合辨认,她辨认出熊阿万就是将她骗至中国的男子。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何某2带领民警对自己被关押的地点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香蕉林地一彩钢瓦屋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3.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6日,她姑姑说“通过手机软件认识一名男子,男子可以带她们到中国河口找工作,问她要不要一起来”,她同意了。4月16日16时许,她与姑姑到老街并见到等候的男子,23时许男子驾驶摩托车载乘她二人来到越南与中国的界河,她看到界河对岸有三名男子,边上停着一辆白色的轿车,界河对岸中的一男子坐船到越南境内带她与姑姑来到中国河口境内,在老街接她们的男子驾驶摩托车离开。4月17日凌晨,她与姑姑坐上白色小轿车后被带到一处居民房,她与姑姑到民房看见房间里有五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加上她们总共有八名男子和四名女子。第二天她们睡醒,男子就对她们说“不要出去,否则被杀”,她心里害怕,感觉男子是人贩子。4月17日,一名男子带了一名女子(何某2)来到民房。4月18日早上,她逃跑几百米被抓回来,还被打,18日下午,公安民警赶到民房解救了她,并抓获熊阿万。经照片混合辨认,她辨认出熊阿万就是看守她的男子。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贺某带领民警对自己被关押的地点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香蕉林地一彩钢瓦屋内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8日10时许,他接到胡广寨队领导反映说“当天早上有一名浑身湿透的越南籍女子(何某2)到胡广寨求助,何某2说自己是被拐卖到中国的”,随即他将情况向派出所汇报,民警找到他,他和民警到胡广寨找到何某2,何某2称自己是被拐卖到中国,头天晚上跑出来的。随后何某2带领他与公安民警到何某2被关押的地方解救了另一名女子(贺某),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熊阿万。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旁的小河口一队种植香蕉。2017年3月初,有两名男子找到他,其中一名自称“金国”的男子问“是否能租他的香蕉地搭建棚子,男子想搭棚子给工人住,占到的香蕉每一棵赔偿100元”。后来对方给了他500元在香蕉地里搭了一间彩钢瓦房子,房子建好后,他看见男子带着另外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回来,接着男子驾车将两名女子带走,他就没有看见两名女子回来了。后来他又陆陆续续看见男子带过五至六名女子过来,这些女子被带出去后就没有看见回来了。6.河口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翻译的问题,侦查笔录中的“崇万”与“熊阿万”系同一人;“何某1”、“何某3”、“贺某”均系同一人。7.被告人熊阿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来中国找工作认识“富”(音译),有一天“富”说“你会说蒙语,去越南找几名女子来卖,给你钱”。之后他通过facebook联系上两名越南女子,让两名女子来中国,两名女子同意了。2017年4月16日,“梅”(贺某)来到老街省的坝刹县,又从老街坐船到中国的坝洒,因他在坝洒街上买物品,他将贺某的电话给“踏”(音译),让“踏”去接贺某,等他回到住处他看见贺某和“踏”、“富”都在。另一名他约来的女子叫“沙”(何某2),是奠边省人,何某2是2017年4月17日来到中国坝洒的,何某2到坝洒后打电话给他,他让“富”驾驶白色小轿车接何某2,随后将何某2带到居住的地方。贺某上厕所的时候逃跑,被抓回来后“富”用手铐将贺某拷起来。4月17日晚上何某2也逃跑了。17日11时许,他与贺某在居住的地方被何某2带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何某2、贺某就是被他骗到中国的女子。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熊阿万带领公安民警对关押何某2、贺某的地方河口县坝洒农场胡广寨香蕉林地彩钢瓦房屋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8.协查函、回函,证实2017年4月18日,越南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向河口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称:2017年4月17日,何某2被拐骗到中国河口,4月18日何某2逃跑出来后打电话给家人告知被拐卖到中国河口的事情,现为了案件调查,请河口县公安局对被拐人员何某2,女,苗族,2001年出生奠边省奠边县,户籍地奠边省奠边县。2017年4月19日,河口县公安局向越南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发出协查函称:2017年4月18日,河口县公安局接到越南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解救被害人何某2的函件后,河口县公安局在解救何某2的同时解救另一名被害人贺某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熊阿万,现因办案需要,请老街省公安厅对贺某、熊阿万的身份情况予以核实。2017年5月8日,老街省公安厅回函称被害人贺某,女,苗族,1990年出生于越南山萝省北安县,户籍地:越南山萝省北安县。被告人熊阿万,男,苗族,1985年出生于莱州省新渊县,户籍地越南莱州省新渊县。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及表现形式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阿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两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拐卖妇女案件中,行为人只要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送等行为,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辩护人毛证提出“被告人熊阿万行为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熊阿万不仅实施了在社交软件诱骗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在被害人被带到关押地点以后还实施看管行为,被告人熊阿万的行为在拐卖妇女环节中并不仅仅起到辅助作用,故辩护人毛证提出“被告人熊阿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阿万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阿万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阿万系越南莱州省新渊县人,刑满释放后应依法驱逐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阿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元凤审判员 罗惠香审判员 邱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