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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伟容留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668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次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徐伟在崇州市崇阳镇租了一处带一间铺面的楼房,容留他人卖淫。2017年6月28日23时许,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屋内现场挡获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三对男女,并在该房屋三楼将被告人徐伟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伟的行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予以确认。有崇州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徐伟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人赵某、阿某、严某、伍某、李某、彭某、郑某、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容留卖淫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伟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已扣除应折抵刑的行政拘留1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英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