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明焰与黄永强、郭锦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焰,黄永强,郭锦冰,蔡文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33号原告:何明焰,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1:黄永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2:郭锦冰,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台商投资区。被告3:蔡文革,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何明焰与被告黄永强、郭锦冰、蔡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何明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明焰以其与黄永强、郭锦冰、蔡文革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永强、郭锦冰、蔡文革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明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明焰负担。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蓉 百度搜索“”